七、坚决惩治腐败,始终保持惩治工作的良好势头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着力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开发房地产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和资产处置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和股权变更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决不姑息。
(二)深入治理商业贿赂
继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纪律等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利用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多种手段,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我省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提升惩治工作水平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使用办案措施,严格执纪、公正执法、安全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形成比较完善的办案程序规范体系。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权利。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惩治腐败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实名举报,努力提高实名举报及时调查和结果反馈率。
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新形势下办案工作规律研究,提高反腐败工作的科技含量。建设纪检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机构。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综合效应。
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行政复议政府法制监督与行政监察的协调沟通机制,制定协作办案的程序和办法。建立案件证据相互移送等制度,进一步推进案件协调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加强追逃、追赃和防外逃工作。
(四)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提出防治对策措施。对典型案件,要实行“一案两报告”制度,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以查促教,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查促管,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以查促建,找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
八、切实加强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以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构建惩防体系领导小组,坚持党委会定期听取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汇报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各级纪委要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抓好《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省级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抓好本部门所承担的任务。
(三)健全机制。完善科学的责任考核评价标准,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之中,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对重点领域实施“归口防治”,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各领域协调行动,各种手段综合运用,全方位、多方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工作格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绩效测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四)强化督查。各市和省级牵头单位每年要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把检查工作贯穿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全过程,通过督促自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分析《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措施,并提交工作报告。各级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进行分类指导,确保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工作细则,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