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文化创新
(十九)推动文化内容形式创新。
加强文化精品的创作生产。深入实施文化精品工程,精心组织主题创作活动,打造一批体现优秀历史文化、反映时代精神、具有一流水准的文化精品力作。深入推进浙江现实题材和历史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积极组织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精心组织改革开放30周年、北京奥运会、建国60周年、建党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等重大纪念活动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切实抓好“五个一工程”等国家级重大奖项参展参赛作品的创作生产,着力推进浙江省重大历史和现实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努力形成一批文学、戏剧、影视、动漫、音乐、美术等各个门类的文艺精品。建立健全精品创作生产的组织化和市场化机制,加大精品创作的扶持和激励力度,充分调动作家艺术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文化内容创作生产能力。着力增强国有文化单位的创作活力,提高民营文化企业的创作能力。鼓励和引导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实践,形成一批优秀创作团队。发挥浙江民营经济优势,支持和鼓励中小型文化内容服务企业的发展。发挥市场在配置文化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一批以提供文化数字信息、影视、演艺、文化资讯等内容为主,具有较强实力的内容提供商。鼓励发展文化科技、影视制作、音乐制作、时尚设计、艺术创作、工艺美术、广告创意、动漫游戏等文化类创意企业,发挥文化创意在内容创新中的作用。加强文化理论研究,强化文艺评论,促进文化内容创作生产的繁荣。
(二十)推动文化体制机制创新。
推进公益性和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深化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已转制文化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有条件的转制企业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打造和引进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扶持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文化公司上市。
深化国有文化集团改革。改革领导体制,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完善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相结合的组织结构。进一步深化集团运行机制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努力在跨地区覆盖、多媒体兼营、跨行业拓展上取得新的突破,促进国有文化集团跨越式发展。
完善文化管理体制。适应文化发展形势要求,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深化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十一)推动文化传播手段创新。
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产业。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文化生产和传播模式,推动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推动高新技术在报刊、出版、印刷、广播影视、舞台演艺等传统产业的运用,加快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全面推进广播影视制作、传输、发射、播映、存储、交换以及广播影视和演艺后产品开发等领域的数字化,推动数字出版、印刷以及现代物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积极拓展新型文化产品和服务,提升文化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实力。
创新文化业态。大力发展新兴高新技术文化产业,运用数字出版、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等现代技术,积极发展电子书、数字电视、手机报刊、网络出版物等新兴文化业态。鼓励创作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文化产品和增值业务。鼓励公民以知识产权出资,依法创办中小创新型文化企业。支持社会力量建立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为中小创新型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七、推进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提高文化队伍的综合素质。
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切实加强宣传文化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队伍。加强宣传文化系统领导班子建设,着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教育培训,优化班子结构,重视抓好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提高领导干部驾驭新形势下思想文化领域复杂局面的能力。加强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深化“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鼓励广大干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加强专业能力培养,提高做好新形势下文化工作的能力。重视基层宣传文化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对乡镇宣传干部、基层文化队伍特别是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
(二十三)加强“五个一批”人才建设。
加强文化领域领军人物和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推进理论、新闻、出版、文艺和文化经营管理等“五个一批”人才工程建设,努力造就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文化人才。建立健全宣传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管理机制,落实《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规范“五个一批”人才推荐选拔标准和程序,每两年在全省选拔一批“五个一批”优秀人才,制定实施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四)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创新培养方式,通过高校联合办学、定向培养、在职进修培训、实践锻炼等多种途径,培养高层次文化人才。完善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选拔机制,健全人才使用、流动机制,采取签约、项目合作、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鼓励以岗位聘任、项目聘任等多种方式集聚文化人才。加大激励力度,表彰奖励在文学艺术、人文社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建立人才联系、宣传工作机制,大力宣传文化领域领军人物、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及其成果。
(二十五)推动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的组织引导作用,广泛开展文化志愿者活动,在“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浙江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中增加文化服务内容,鼓励离退休文艺工作者、艺术院校学生和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为社区、农村和企业提供志愿文化服务。构建省、市、县、乡四级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组建浙江省文化志愿者服务总团。加强对文化志愿服务者的培训,着力提高文化志愿服务水平,对优秀的文化志愿服务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推进文化发展环境建设
(二十六)加强对文化工作的领导。
切实加强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和认真履行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对宣传业务的审核权,对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文化建设工作责任制,把文化建设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之中。研究制定全省文化建设目标考核测评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考评标准,完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督促检查。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抓好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群众性文化团体要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形成共同推进文化建设的新格局。
(二十七)强化文化领域管理。
加强对文化发展的方向、总量、结构和质量的宏观调控,推进文化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坚持理论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健全思想理论领域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理论宣传阅评制度,认真落实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间论坛、民营文化服务机构和涉外合作等管理规定。巩固和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成果,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扫黄打非”工作,净化文化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市场主体资质审查,促进形成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二十八)完善文化发展政策法规。
加大文化建设投入。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其中省级财政投入的增幅应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预算应逐年增加。建立完善对公共文化事业财政投入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行公共文化活动项目的立项、申报、评估以及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制度,优化投入结构,提高投入效率。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向基层、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倾斜力度,促进城乡和区域文化统筹协调发展。
完善文化建设政策保障。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现有的文化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国有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社会保障、劳动分配等政策。围绕文化产业发展,完善文化市场准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工商管理、投融资、人才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外资、社会团体进入国家政策未禁止的文化领域。进一步落实民营文化企业在工商登记、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投融资以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的同等待遇。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政策,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出台我省鼓励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政策措施。完善文化发展宏观调控政策,充分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大力扶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加强文化立法工作。加快地方性文化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文化政策法规体系,把文化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入实施和适时修订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现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广播电视、印刷业和音像制品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切实加强文化领域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深入开展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文化法制观念,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