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9日电 企业超标排放,以至于接到了停业整顿通知,依然我行我素,让政府部门的命令难以落实。那么怎么办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赋予地方政府行使一项新措施的权力:可对该企业停止供水、供电。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9月19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而且,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重大水污染违法情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国华说,地方政府既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又要保证经济高速增长,现在环保问题仍然非常严重,许多企业内部经济,而外部不经济,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样的污染企业应该关闭,这个条例充分就考虑了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