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7日讯
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小区路面“停车权”纠纷案时认定:小区路面可否停车,应由业主大会集体决定。
但是在业主大会决定之前,物业公司依据《业主临时公约》等规定,禁止业主在小区路面停车这种做法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市区同人花园一业主要求准许在小区内路面停车的诉讼请求。
同人花园系温州省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负责前期物业服务的厦门友朋公司温州分公司,依据《同人花园业主临时公约》、《管理公约》等规定,安排了4辆电瓶车,用于在小区出入口与业主住宅之间接送来往人员,并限制在小区内无固定车位的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并松松散散在停车点以外的小区路面上停放车辆。
业主章女士在购买同人花园商品房后,因在小区内无固定车位,驾车出入小区多次被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盘问,甚至被因此阻止进入小区,一怒之下她状告物业公司,向其讨要小区路面“停车权”。
法院认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外,属于业主共有。对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的使用、维护、管理,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作出约定。但在业主大会成立并制定管理规约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的使用、维护、管理依法作出约定。本案中,房产开发商与购房户签订的《同人花园业主临时公约》,已对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作出明确约定,即: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物业部门依照协议行使管理权力,其做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