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郑书义为首的浙江首个男性卖淫团伙昨日在浙江省湖州市被判刑。4名团伙成员分别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罪名为组织卖淫罪和传播性病罪。据悉,此案中“男妓”是否属于法定的“卖淫”成为庭审时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郑书义今年35岁,去年8月10日,他通过网站招聘男性卖淫者,公开“男妓”照片,招揽男性嫖客。
此间,他先后租用两套房屋作为卖淫场所,以每次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他则收取提成和管理费。“男妓”徐光明、谢冬冬应招后,随叫随到,出台服务。据查,郑书义在经营该网站期间,共招募了20余名“男妓”。
吴宏春曾是嫖客,今年3月7日,郑书义以3万元将网站转给吴宏春进行经营,吴宏春用同样的方法继续组织男性卖淫。对此,检方指控郑书义、吴宏春构成组织卖淫罪,徐光明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另外,谢冬冬在案发前就已检查出患有隐性梅毒,但仍多次卖淫,检方指控其构成传播性病罪。
在庭审中,郑书义的辩护人提出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和立法缺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因其行为存在现实争议,是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人,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