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2日讯
记者昨天获悉,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浙江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决定全面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据了解,城乡生活垃圾包括城乡和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乡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乡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暂住人口也要缴纳
根据浙江省的新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城乡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的成本主要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如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制定调整标准实行听证
浙江省物价局指出,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取消或归并涉及垃圾处理的卫生费、清扫费等同类收费,防止重复收费,切实免除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各地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涉及居民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对非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低保家庭将减免收取
根据规定,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收集和运输能力并按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单位,免收清扫保洁、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只收取处置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可委托环卫部门(企业)代为清运,全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在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对享受低保等待遇的家庭,要适当减免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