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9日讯
34岁的柳某在出租屋里无证销售盗版光碟,售出250张光碟,获利50元。但柳某被查获时,其销售点内还另有1万多张盗版光碟。
盗版光碟侵犯知识产权。于是,大家常常会觉得,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近日,瓯海法院判定柳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元,并没收柳某其余的盗版光碟。
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定柳某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又有何具体含义呢?本期“热线说法”邀请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陈伟良律师来作解说,为读者答疑释惑。
案情回顾>>>
售卖光碟超万张
今年4月起,柳某在瓯海区梧田街道某地一、二楼后间无证销售盗版光碟。7月25日,柳某在销售给吕某盗版光碟145盒后,被公安机关及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查获。同时,其销售点的另有10549盒盗版光碟亦被查获。
之前,柳某曾出售给吕某盗版光碟105盒。柳某从两次销售中获利50元。
法律关注点之一>>>
在非专业人士看来,柳某销售盗版光碟,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具体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本案中,法院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这是为什么呢?若柳某的经营点是证照齐全的销售点,其销售如此多的盗版光碟会涉嫌什么罪呢?
陈律师观点:
本案之所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定罪量刑的。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千份或者图书2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可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柳某非法经营的盗版光碟达到1万多张(盒),已完全超过定罪的标准。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柳某一类的行为该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以非法经营罪定性原来存在一定争议,但后来,司法解释明确将这类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且,从学理上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及客观要件也有所不同,本案侵害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更符合非法经营罪,故本案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另外,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而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因此,即便柳某的经营证照是齐全的,其销售这么多的盗版光碟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关注点之二>>>
如何定义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构成该罪?
陈律师观点: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4个要件。
其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是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除了符合上述4个构成要件以外,在犯罪情节上还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本案涉及的销售盗版光碟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可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在量刑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