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金华11月15日讯(通讯员永法)下山脱贫本来是好事,永康的两位村官却在协助邻村实施该项目时,以低价将本村土地出让给邻村,继而向该村索取“好处费”,把自己送进了监狱。14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了时任泉头村村支书王高明及村主任陈建伟受贿案。二人均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2002年12月,永康市人民政府以抄告单的形式批复同意象珠镇楼下陈村整体搬迁下山,并由象珠镇政府领导该项工作。2003年,象珠镇政府规划确定将楼下陈村下山脱贫安置点设在与泉头村相邻的其自有村集体土地上。因楼下陈村安置点的土地与泉头村的土地相互交错,且楼下陈村自有土地不够安置,象珠镇政府象珠管理处指示泉头村协助楼下陈村实施下山脱贫项目。
2003年下半年,当泉头村三委成员与楼下陈村三委成员协商两村土地置换及征地事宜时,楼下陈村向王高明和陈建伟提出将两村土地置换后泉头村在荷花路以南的14.15亩土地以2万元/亩的低价出让给楼下陈村,王高明和陈建伟借机提出楼下陈村付给他们二人各5万元人民币的要求,楼下陈村表示接受。事后,楼下陈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按事先约定将10万元人民币在永康某宾馆交给陈建伟,陈建伟收下后于次日回泉头村在自己车里将其中5万元分给王高明,王毫不犹豫就收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