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18日电(记者 郑黎) 颇为各方关注的浙江省杭州湾跨海大桥被撞事故案,于18日在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受害方杭州湾大桥工程指挥部请求法院,判令肇事方新加坡籍“沥青快车”轮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8万余元。
2006年8月11日中午,满载货物的新加坡籍货轮“沥青快车”号靠泊在嘉兴乍浦二期码头附近海域,由于船舶走锚失控,撞上了正在施工中的杭州湾跨海大桥,造成大桥的引桥和北航道的部分桥墩及箱梁毁损,使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工程建设严重受阻。
事故发生后,根据杭州湾大桥工程指挥部的申请,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对“沥青快车”轮实施了扣押,同时责令该船船东提供9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事故的责任分担展开激烈的争辩。原告认为,根据嘉兴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沥青快车”轮船长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肇事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方认为,虽然船长对船舶操纵有失误,但由于大桥离锚地太近,使船舶走锚后无法避开大桥。被告方还认为大桥施工方在警戒、监控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施救缓慢,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此外,关于大桥修复方案及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等问题,双方亦存在争议,并各自都邀请了国内知名桥梁设计及评估机构专家到庭进行质证。据宁波海事法院王舜毕法官介绍,由于本案牵涉证据多,索赔费用大,法庭将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再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