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按照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核定,按实列支,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008年核拨的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以2007年为基数一次性提高55%,今后社区工作者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不低于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据测算,目前我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是34074元,调整后将增加12915元。为此,2008年市、区两级财政将增加社区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共计1.55亿元。
社区工作者报考公务员有加分
将社区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设置“社会工作者”职业类别。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教育和学历教育,按规定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被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职称津贴和学费补贴。对社区工作人员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津贴。
对社区工作者报考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加分,报考事业单位给予政策倾斜,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社区干部走上街道(乡镇)级领导岗位,让从事过社区工作的干部走上区、县(市)级领导岗位。通过上挂、轮岗、横向交流等形式,推行社区工作者交流制度。
两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从2008年起每两年对社区工作者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体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建立社区工作者节假日值班、轮休和错时上下班制度,社区工作者年休假、婚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安排300万元社区共建经费
社区党委党建工作经费按每年6万元核拨,社区党(总)支部党建工作经费按每年4万元核拨。
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按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每人2万元标准核拨。
暂住人口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核拨。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和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经费按每名工作人员每年5000元标准核拨。
每年市财政安排300万元社区共建经费;社区共建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各区按照市里的实际补助额,以1∶1的比例配套。
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照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10%确定(其中保洁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120%确定),经费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50%,区、街道(乡镇)共同承担50%。
市财政按每名退休人员每年50元标准,安排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社区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活动经费。
按每名失业人员(包括协缴人员)每年50元标准,安排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经费。
在现有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基础上,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并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的扩大逐年增长。
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经费
每年安排1000万元
2008年至2010年市财政继续每年安排1000万元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经费,用于对各区新建、置换、购买社区配套用房的奖励和补助,重点向基础设施差的老社区、撤村建居社区倾斜。
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设置、整体配备社区配套用房,每个社区配套用房不得低于3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