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杭州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2009年1月1日起,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房产开发商承诺赠送商品或服务须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出来。
通知显示,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承诺向购房者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就赠送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服务标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杭州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不少房产商推出售房促销活动,市物价局曾接到消费者投诉,有商家不兑现赠送服务,或者兑现的赠品与预期的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避免发生这样的纠纷,物价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在此之前,杭州市还未有相关规范细则。
此外,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中介进行商品房交易的,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委托中介办理产权登记的,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