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冯顺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冯顺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计10万元;受贿款79.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冯顺桥于1993年至2006年,在担任上虞市市长、绍兴市市长、绍兴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先后为该企业及王某谋取利益,并收受王某35万元。
2002年底,冯顺桥利用担任绍兴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时任上虞市某局局长张某提拔之事提供帮助,并于2003年至2005年春节前,收受或通过其妻子收受张某所送的现金、购物卡折合共计44.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顺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上虞、绍兴等地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利用本人职权,非法收受他人钱财79.6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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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顺桥简历
冯顺桥,男,1957年8月生,汉族,浙江上虞人,中央党校研究生,1972年3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2.03-1974.11上虞县小学民办教师,县社教工作组工作;
1974.11-1976.09绍兴师范学校学习;
1976.09-1982.09上虞县道墟中学教师;
1982.09-1984.08浙江教育学院英语专科学习;
1984.08-1985.01上虞县教育局教研室英语教研员;
1985.01-1985.12上虞县教育局副局长;
1985.12-1987.05上虞县教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1987.05-1989.11上虞县百官区委书记;
1989.11-1991.02上虞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1.02-1992.11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2.11-1993.04上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3.04-1995.04上虞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5.04-1998.05绍兴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95.12兼任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1998.05-1998.12绍兴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1998.12-1999.01绍兴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组织部部长;
1999.01-1999.04绍兴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9.04-2001.11绍兴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1.03-2002.03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1.01-2003.05绍兴市委书记;
2003.05绍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1.03-2004.0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2004.5浙江省政府秘书长。中共十六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