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
下了公交车走了一小段路后,余杭的徐先生被另一辆客车撞伤。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徐先生将客车司机连同公交公司一起告上法院。昨日,余杭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本次事故15%的赔偿责任。
今年58岁的徐先生是一家投资公司监理员,去年12月27日坐余杭2路公交车,前往长途汽车站。离车站的公交站台还有段距离,公交车就停了下来。徐先生下车后,绕越车头由西向东横过马路,不幸被一辆客车撞上,导致右肩关节脱位、右股骨头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经人行横道线未减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先生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线且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交车司机未按规定停车下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车司机、公交公司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3.3万余元。
庭审中,客车司机认为,公交公司的违章停车及徐先生违章过马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徐先生应自担20%的责任,公交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
公交公司则表示,徐先生是在离开公交车一段距离后才与客车发生碰撞,公交停车不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经审理,法院确认徐先生的损失合计211864.63元。法官认为,由于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义务较行人严格,徐先生的损失,应由客车司机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徐先生未按规定横过道路,未注意来往机动车辆,应自负25%的责任;公交司机违章停车,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15%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