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昨天下午,乐清市人民法院设有70多个旁听席的第四法庭座无虚席,原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叶钢炼受贿案在此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叶钢炼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昨天下午3时,身穿囚服的叶钢炼被法警带入法庭,在法官宣判时叶钢炼站立不稳摔倒在审判席上,法警将其扶到凳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钢炼自2005年至2008年任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多次受贿。法院另外查明,市纪委2008年11月13日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叶钢炼在“两规”审查期间态度一直较好,有悔错表现,并主动退出受贿款,其家属于2008年6月16日代替叶钢炼,向市纪委退出包括本案赃款在内的违纪暂押款8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钢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人民币254800元、美元1000元、港币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中有78000元人民币依据不足。
法院对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叶钢炼的其他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叶钢炼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退赃,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根据叶钢炼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赃款从已暂扣在市纪委处的违纪暂押款中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宣判后,法官问叶钢炼是否上诉,叶钢炼称还不确定。
记者 梁建国 通讯员 王海亮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