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议案领衔人】省人大代表嘉兴市南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傅金根
【背景】
我省畜禽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区近年来已把农业源头的污染治理工作列为政府重点工作,在治理过程中,对农民家庭生猪规模养殖户的污染环境行为,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特别是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特点,实施“一刀切”的管理办法,结果,农民不叫好,执法单位也不叫好。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现行法律仅对500头以上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明确为畜禽养殖场,而对于500头以下的污染环境行为尚未明确规范;目前正在实施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是否涵盖农民家庭的规模畜禽养殖户,行政执法部门与被执法者理解不同。
【建议】
新制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应由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生猪养殖规模标准给予明确,具体标准应与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相一致;其二是明确农民家庭养殖户的法律适用范围,农民家庭规模养殖户是否属于新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场,省环保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加以明确。对企业性质的畜禽养殖场与农民家庭规模养殖户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农民家庭养殖户的规模标准起点应低于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起点。
此外,在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时,对不同的地方应确定不同的规模标准。如对类似嘉兴市的平原水网地区,其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应从严控制,限定最高养殖规模,从而严控养殖总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源,改善水源环境;对于山区丘陵地区,其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可从宽,以保障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的“菜篮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