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her—小颜说
你还了钱,我写收条也是应该的,你大可放心,我们都是善良的人!赵×心目中的你,也一直是个好人,所以他相信你,借钱给你。赵×的突然过世,对我们来说,差不多像天塌下来一样啊!
哪晓得,一知道赵已经去世,王再也没有登陆msn。
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不上msn,王失去了踪影。
颜女士也去王就职的高尔夫俱乐部找过她,但得到的消息是,王已经辞职。
2007年10月29日,颜女士带着60多岁的婆婆赶到杭州滨江区法院(王的家庭住址在滨江辖区)。
婆婆拉着立案庭庭长席永鸿的手直抹眼泪,席庭长反复叮嘱她要保重身体。
颜女士和婆婆搜集了两项证据提交法庭:
1.一张40万元的工商银行汇款凭证;
2.相关的msn聊天记录。
立案后,颜女士当即申请财产保全,法官陈建军赶到上海,将被告王某在上海一家证券公司账户里的200万元资金冻结。
-类似案例
滨江区法院就此案两次开庭,但被告王某始终没有出现,三位法官解斌、叶伟、盛振兴多次到王的居住地寻找,也找不到她,最后只好登报公告。
两次开庭,历时半年多时间。被告王某聘请了杭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
庭审时,被告律师语出惊人:msn聊天记录是伪造的,被告王某才是真正的债主。
被告律师说,Z不是王某的msn名字,在msn上一直与颜女士聊天的那个人,并不是王。
但是,被告律师对汇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承认王收到了40万元汇款,接着,话锋一转说,这40万元是王借给赵的,赵后来汇款给王,是在还钱。
法官说:“谁主张,谁举证。”
既然被告主张聊天记录是假的,聊天的人不是王某,40万是王借给赵的,那么,被告就要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原告主张聊天记录是真实的,也要提供其他证据印证。
被告律师反复强调,借条在赵还钱的时候,已经还给赵了,王收到钱没有写收条。再有,赵向王借钱的时间当事人也记不清了,拿不出书面证据。
2008年8月15日,法官宣判。
判决书主要内容两点:
1.尽管双方无书面借款协议,但原告提供了汇款凭证,被告亦承认收到这40万元,原告已尽到举证义务。
2.被告认为此笔款项是赵某归还以前的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认定这笔款项是赵某生前财产,判决王某归还赵某亲人40万元。
王某没有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底,颜女士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庭法官朱王飞直接从王某上海证券账户中划出40万元,归还给颜女士。
2009年1月20日,颜女士和婆婆再次从上海赶到杭州,给滨江区法院送来锦旗:“为民做主依法办事”。
【案例一】
齐某,北京人,2008年6月,将自己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借给同事刘某,刘一直拒绝归还,齐将刘某告上法庭。
开庭时,齐提供了与刘某的QQ聊天记录。其中记载,网名为david和顺子的两个人协商时,顺子承认david的笔记本电脑在他那里,但拒绝归还。
同时,齐某还提供了一名证人,证人证明顺子就是刘某,三人当时在同步聊天。
2008年11月,北京市顺义法院判决:QQ聊天存在虚拟性及不真实性,原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使用。但在特定时间内、特定环境下,通过相关证据的内在联系性,仍可将该聊天记录还原于现实生活。聊天记录为有效证据,判决刘某返还电脑。
【案例二】
2004年,安徽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就冯某强奸幼女一案提起公诉,向法庭递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冯某与被害人在QQ上的聊天记录,共53页。
镜湖区法院认为,网上聊天记录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在本案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将QQ聊天记录还原成了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具有稳定性和整体性,该QQ聊天记录为有效证据,一审判处冯某有期徒刑4年。
这也是安徽省首次运用电子证据的判例。
2008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报》刊登了一篇题为《QQ聊天记录何以为证》的文章,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副教授记格非。
记格非认为,QQ聊天记录是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对于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该注意两个问题:首先要确认QQ聊天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其次要保证聊天记录内容没有被修改过,是原始的记录。
总之,QQ聊天记录一般是不可以单独作证的,但是有其他的辅助材料来配合证明,就能作为定案判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