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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身保险新规:客户拒绝投保后不得再向其推销

   浙江在线02月11日讯 昨日,浙江省保监局在最新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行业标准中首次规定: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不得再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除此之外,保监局还要求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宣传时须准确描述保险产品,不得夸大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同时,对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等事项应当采取明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

  据浙江省保监局新闻发言人吕临华介绍,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和减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从源头维护好投保人权益,杜绝出现不必要的退保纠纷。

  对2月1日开始在浙江省范围内实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为避免在理赔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保监局提醒广大车主,实施“互碰自赔”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且未到期;只涉及车辆损伤;各方应由交警认定或经自行协商确定均有责任;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2000元的赔付范围以内。超过2000元的事故,如各方车辆均由浙江(不含宁波)保险公司承保,经交警认定为同等责任,商业保险能够支付损失的,也可在保险公司引导下,参照“互碰自赔”程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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