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者因此赔偿行人七万多元车主无奈再告生产厂家
电动车肇事被视为机动车肇事。肇事者李明(化名)至今还为法院的判决而感到郁闷。为此,李明把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告上了法院。他认为是厂家制造的电动车没有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肇事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厂家承担。日前,桐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昨天,据法院透露,这样的交通案例在当地已不止一例。
交警认定电动车为机动车
李明的电动自行车被归类为机动车,这个认定缘自于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
2007年9月11日,李明骑着“宝灵鸟”牌电动自行车在桐庐县桐君街道城中路中小区地段与行人陈华(化名)发生了碰撞,致使陈华10级伤残。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示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有三个重点:1.李明驾驶的是无牌车辆;2.他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3.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份认定结果最终成为法院的重要审判依据。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李明被判决赔偿陈华各项损失共计71538.77元。
但如果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李明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将会减轻不少。据法院透露,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发生同等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车主所需承担的责任远大于非机动车车主。即便事故认定机动车车主完全无责,也需承担5%的赔偿责任。
超标电动车等同于机动车
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李明百思不得其解。自己明明持有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收款收据、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这一切都证明,自己骑的是一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围。交警部门为何还要把它认定为机动车?依据由何而来?
2007年10月9日,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该车送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规定,鉴定结果的4项检测表明,李明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1.车辆结构无链轮、飞轮、中轴、链条、曲柄及脚蹬,无法实现人力骑行,只能以电驱动方式行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2.车辆重为92千克。依照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50千克;
3.车速最高可达25.7千米/小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千米/小时”的要求;
4.在当前制动系统未作调整的状态下,车辆制动距离为6米,依照要求制动应不大于4米。
由此可见,李明骑的宝灵鸟“电动自行车”显然与国家标准不符。据交警部门了解,如今,浙江对于李明这样的电动自行车是严禁上牌照的。
大型电动车依旧没有禁售
虽然大型电动车不能上路,但是在电动车专卖店却依然能见其身影。
昨天,记者走访了杭城多家电动车专卖店,发现了不少大型电动自行车产品仍在出售。依照销售人员的话,应管它们叫“电动摩托车”。
走进文二西路一家电动车专卖店,记者发现,一辆黑色的大型电动自行车被摆在了店铺的最里面。销售人员说,这是店里动力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电机48V,时速最快可以上60码。末了,销售人员还热心地提醒说:“在市区开就不要买了,因为上不了牌照。如果在郊区,还可以开。”
这样的电动自行车既然不能上路,为什么还能出售?销售人员表示,没有收到工商部门的禁售通知。但是,她也承认这样的产品销路十分狭窄:“因为不能上牌照,市区的人一般不会购买;只有家住城郊接合部的人才会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