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教她逃跑?
四个人把小芹带上面包车,到了百井坊巷的一家宾馆。文文和傅某把小芹带下车,在宾馆大厅里等苏老板。
苏老板如约而至,看到小芹很满意,给了傅1200元,傅和文文让小芹上了苏老板的车。
“我告诉她,我们会在后面跟着她。”傅说。
“你们跟了吗?”法官问。
傅低头,嗫嚅着说:“没有。”(其实,四人拿了钱后就走了。)
法官又问:“你教她(小芹)怎么逃跑了吗?”
傅摇头。
傅的律师语出惊人:“这是一起诈骗案,小芹从头到尾参与,是协同犯!”
律师说,小芹自愿上车,当傅与文文要她去诈骗嫖客时,她是知道并同意的,最后也成功走脱了,所以说这是一起诈骗。由于诈骗金额只有1200元,不到诈骗罪构成最低金额要求,因此诈骗罪也不成立(意思是:被告人既不构成胁迫卖淫,也不构成诈骗)。
检察官很激动,大声反驳:“她只有16岁,你们拿走她的手机,编造理由欺骗威胁她,更没有教她逃跑,也没有保护措施,怎么不是胁迫卖淫?”
小芹现已转学到外地读书。
法官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