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8日下午,16岁的初三女生小黎(化名)放学回家,走到清吟街和皮市巷附近,突然被一个陌生长发女子拦下,接着两个男子把她推进出租车,一路带到转塘。
长发女子向小黎敲三千块钱,小黎没有,“要么跟我哥哥‘做’一次(卖淫),如果是处女,一次就够了。”三人让另一短发女子介绍来一个嫖客。
几人“护送”小黎与嫖客接头,收钱后离开。幸亏嫖客“良心发现”,见小黎不情愿就把她送回了家。小黎家人报警,很快,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公诉机关:他们犯了“强迫卖淫罪”
昨天上午,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旁听席上坐着好几对夫妻模样的中年男女,庭审开始,法警陆续带出三名被告,几位中年女子马上掩面哭泣,中年男子个个红了眼眶。
三名被告是两男一女,两个男孩都很瘦削,一个高点,一个矮点。女孩,齐刘海,短发,大眼睛,右手背上有个明显的文身,很不屑地朝旁听席扫了眼。
这三个人,分别是1985年出生的范某(小学文化,龙泉人);1988年出生的许某(初中文化,杭州人);1990年出生的傅某(高中文化,杭州人),是个女孩。
其实傅某还不是最小的,案中的第四个嫌疑人魏某(上文中的长发女孩),因为未满14周岁,没出现在法庭上。(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三人定的都是“强迫卖淫罪”,宣读完起诉书后,范某最先受审。
“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无疑义?”审判长问。
“有的。”范某说,“不是强迫卖淫,是以卖淫的名义骗老板钱。”
之后在傅与许的审讯中,他们与范的口供大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