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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购房户以每平方米1.2万元的均价,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预订意向书》。
2007年11月,开发商向购房户发出《缴款告知书》,要求住户缴纳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另说明该大厦写字楼原意向交房条件为毛坯房,预约购房户在签订合同前,应先签订写字楼委托《精装修施工合同》。部分预约购房户不同意,后经协商,预约购房人同意统一精装修,具体事宜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另定。
2008年1月31日,开发商要求预约购房人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缴款手续。不过,部分预约购房人发现房屋面积比《意向书》约定面积减少,每平方米价格却增加了1475元,据说这是应交纳的“设备款”。36位购房户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9月,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案《房屋预订意向书》合法有效,世贸公司应依据判决在规定期限内与购房户签订正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