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
关键词   范围 
杭州晴到少云 38~28℃ 全省
  首页 | 原创 | 浙江即时报 | 资讯通 | 高层 | 人事 | 浙江纵横 | 媒体广场 | 图片 | 专题 | 浙江概况 | 平安浙江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温州 正文
   | 打印
放大 原大 缩小 打印 
温州:企业没有安排年休 辞职女工维权获赔

   浙江在线02月18日讯 带薪年休假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合法权益,但一些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或其他原因,在职工年休假问题上采取了一些不合法做法。近日就有这么一个案例:温州市民黄女士从某婚庆公司辞职后,因公司在其2008年工作期间未安排其年休假,又无支付其相应的报酬补偿,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最后支持黄女士的诉讼主张,判处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上,国家法律法规有何具体规定?现实中,我市一些单位在年休假问题上的一些做法是否妥当呢?本期《热线说法》栏目邀请温州市总工会律师张崇伟,为读者就此做一解读。

  案例回顾>>>

  企业未安排年休

  女工起诉要赔偿

  温州市民黄女士2006年进入某婚庆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

  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针对黄女士的诉求,公司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 [2] 下一页
[ 复制本文标题地址 ] [ 发表评论 ]  
我来说两句:(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昵称:  
·急救通道园西巷设“隔离带” 不再“肠梗阻”
·乌牛早茶物以稀为贵 第一批零售价最贵每斤1800元
·温州召开文化建设与民企素质提高研讨会
·股指轮番上攻 现在入市还能淘到“牛”吗?
·山寨手机价廉“物不美” 质量安全问题应受重视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Copyright © 1999-2015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