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8日讯
带薪年休假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合法权益,但一些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或其他原因,在职工年休假问题上采取了一些不合法做法。近日就有这么一个案例:温州市民黄女士从某婚庆公司辞职后,因公司在其2008年工作期间未安排其年休假,又无支付其相应的报酬补偿,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最后支持黄女士的诉讼主张,判处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上,国家法律法规有何具体规定?现实中,我市一些单位在年休假问题上的一些做法是否妥当呢?本期《热线说法》栏目邀请温州市总工会律师张崇伟,为读者就此做一解读。
案例回顾>>>
企业未安排年休
女工起诉要赔偿
温州市民黄女士2006年进入某婚庆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
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针对黄女士的诉求,公司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