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驾驶人无责可不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海曙法院民三庭庭长周黎法官。据她介绍,近年来,他们并没有接到类似的案子。可以明确的是,不管小狗是否有证,被撞死了都属于其主人的财物损失,只是损失上多了领证的费用而已。这就犹如电动车一样,不管按规定有没有上牌照,被撞坏了都是车主的财产损失。只是对于小狗的价值,目前在法律上还是个盲区,没有专门机构评估鉴定。
周黎告诉记者,在类似事故中,要根据驾驶人与小狗及其主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责任确定了才能确定赔偿的额度,驾驶人没有责任的可以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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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动物事故规定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关于车辆碰撞动物事故的规定:
1.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带领动物上道路通行未尽管理责任,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的事故:带领动物上道路的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其他车辆驾驶人、行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承担同等以下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2.动物不在管理人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通行虽有影响安全的行为,但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避险措施而发生的事故: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动物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3.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且车辆驾驶人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4.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车辆驾驶人遇此险情采取的紧急避险不当而发生的事故:驾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外地类似事故判例
2006年9月24日凌晨,河南郑州市民张某带着德国黑贝犬“壮壮”过斑马线时,一辆出租车突然高速通过斑马线,将“壮壮”撞死。经现场勘验,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负全责。次年3月14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出租车司机赔付狗的主人张某损失4000元,该出租车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5年6月14日,江苏靖江市民孙某带着牧羊犬从西向东横穿马路时,价值9万元的牧羊犬被韩某驾驶的摩托车撞死。当年11月11日,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财产损失4.5万元(法院经过鉴定的该犬价格)。法院认为,只要事故的主体为车辆,事故产生的空间在道路,事故产生的原因是车辆方的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该确定为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