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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生“车撞狗”事故 撞死无证狗该不该赔偿

  法官

  驾驶人无责可不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海曙法院民三庭庭长周黎法官。据她介绍,近年来,他们并没有接到类似的案子。可以明确的是,不管小狗是否有证,被撞死了都属于其主人的财物损失,只是损失上多了领证的费用而已。这就犹如电动车一样,不管按规定有没有上牌照,被撞坏了都是车主的财产损失。只是对于小狗的价值,目前在法律上还是个盲区,没有专门机构评估鉴定。

  周黎告诉记者,在类似事故中,要根据驾驶人与小狗及其主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责任确定了才能确定赔偿的额度,驾驶人没有责任的可以不赔偿。

  新闻链接

  车撞动物事故规定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关于车辆碰撞动物事故的规定:

  1.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带领动物上道路通行未尽管理责任,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的事故:带领动物上道路的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其他车辆驾驶人、行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承担同等以下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2.动物不在管理人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通行虽有影响安全的行为,但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避险措施而发生的事故: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动物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3.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且车辆驾驶人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4.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车辆驾驶人遇此险情采取的紧急避险不当而发生的事故:驾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外地类似事故判例

  2006年9月24日凌晨,河南郑州市民张某带着德国黑贝犬“壮壮”过斑马线时,一辆出租车突然高速通过斑马线,将“壮壮”撞死。经现场勘验,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负全责。次年3月14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出租车司机赔付狗的主人张某损失4000元,该出租车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5年6月14日,江苏靖江市民孙某带着牧羊犬从西向东横穿马路时,价值9万元的牧羊犬被韩某驾驶的摩托车撞死。当年11月11日,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财产损失4.5万元(法院经过鉴定的该犬价格)。法院认为,只要事故的主体为车辆,事故产生的空间在道路,事故产生的原因是车辆方的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该确定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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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2 条,查看全部 昵称:  
网友 于2009-06-21 16:22:30 就 宁波发生“车撞狗”事故 撞死无证狗该不该赔偿 评论

  狗是没有安全意识的责任是狗主主人应该看好自己的宠物宠物被轧死车主肯定也受到了惊吓请问在正常的行驶当中轧死宠物是不是狗主自负


网友 55555555 于2009-02-21 19:56:43 就 宁波发生“车撞狗”事故 撞死无证狗该不该赔偿 评论

  我的狗狗今天离开我了...是给面包车撞的...看着它离去.当时我和我爸还骑着车...难道狗的命不是命吗撞了别人家的狗都不知道停下来吗?

  开车的车主啊!拜托你的良知去那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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