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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适房交易: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

  浙江在线02月24日讯  记者昨日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日前出台。《办法》明确了市民极为关注的市区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适用范围、土地收益等价款补缴的比例及政策界线的时间划分等内容,也让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老百姓实现了从有限产权到完全产权的转变。

  市区的经济适用房都适用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限价房、解困房等,都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因市区范围外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管理政策不尽相同,因此,各县(市)将参照《办法》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土地收益等价款补缴的比例为差价的50%

  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其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的标准和办法,基本原则是参照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补缴的比例依照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为“本办法实施后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例:2009年1月14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系四级地段50平方的住宅,买入价为20万元,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卖出价为36万元,补缴标准为(36-20)万元×50%=8万元。

  实施前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如何补缴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既有划拨,又有出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都是统一的,但对土地收益等价款补缴办法没有明确,为便于前后政策的衔接,《办法》规定,2005年9月9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出让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5%缴纳土地收益。本时段前购买的,属于出让建设用地的,免缴土地收益。

  《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划拨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0%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例:2005年9月9日后至2009年1月14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划拨土地),如四级地段、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平方米的住宅,目前楼面地价为1356元,补缴标准为1356×10%×70=9492元。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规定期限后虽不上市交易但要求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本办法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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