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7日讯
民间传说,“吞金”是会死人的。如今,一名“不怕死”的男子,竟将一条24K的黄金项链吞进肚子。这不是魔术表演,而是歹徒邹某抢劫他人金项链之后,为隐匿罪证做出的傻事。昨天,邹某和两名同伙因犯抢劫和抢夺两罪,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刑。
舍不得丢吞金项链
邹某今年26岁,来自贵州,小学文化,由于不愿吃苦,来宁波之后一直没有正当职业。
去年,他和老乡冉某、杨某等人组成了一个飞车“夺金”犯罪团伙,经常驾驶摩托车在江北、镇海等地游荡,对戴金项链的行人和骑自行车者实施抢劫和抢夺。
去年7月5日上午,邹某和同伙驾乘两辆摩托车,来到镇海区庄市街道明海大道与庄市大道交叉口附近,伺机作案。
不久,他们发现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士脖子上挂着一条24K黄金项链,便开车冲过去,企图扯下项链。由于车开得太快,邹某没夺到项链,却把这名女士连人带车拉倒在地。
抢夺不成功,邹某等人又折了回来,下车实施抢劫。
他们按住受害女士的头,强行扯下那条价值2297元的黄金项链,转身逃离现场。
警方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实施抓捕。
“我没想太多,舍不得丢,一着急就吞了。”在警方即将抓住他们时,邹某竟一口将那条10克重的金项链吞进肚子。
肚子疼痛排泄出来
“吞金”之后会不会死人啊?落网之后,邹某才开始担心起来,问民警自己会不会有危险。
民警将邹某带到医院检查。医生表示,纯金对人体没有直接毒害作用,如果能通过消化系统排泄出来,一般不会有事,但若排不出来,则要进行剖腹手术取出。
回到派出所,邹某开始感觉肚子隐隐作痛,决定尽快排出金项链,要求民警带他去卫生间。
经过“不懈努力”,邹某在遭受剧烈疼痛之后,排出了黄金项链。
这条项链成了法院对邹某及其同伙定罪的一项重要证据,目前已归还受害人。
被判抢劫、抢夺两罪
今年2月4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邹某、冉某、杨某三人涉嫌抢劫、抢夺两项罪名。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吞金”一案中,邹某等人抢夺不成,转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此外,2008年7月1日上午,邹某等人驾乘两辆摩托车在庄桥街道西卫桥附近,以同样方式抢劫了厉先生脖子上一条价值8575元的黄金项链,还导致被害人左锁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7月3日,邹某等人在江北甬江街道一处非机动车道上,抢得陈女士价值1225元的24K黄金耳环一副,未直接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侵害,应认定为抢夺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冉某和杨某的行为均构成了抢劫罪和抢夺罪,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相关知识
吞金到底会不会夺命?
“吞金自尽”,不仅在古代小说、戏剧里常有描写,不少影视作品中也常能看到,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人“尝试”。
吞金到底会不会夺命?医学专家告诉记者,根据现代医学研究,纯金没有毒性,吞入纯金物件不会引起中毒死亡。
古代文献里记载,某人喝了少量金箔酒毙命的案例,可能是由于当时冶炼技术的限制,金制品纯度不高,含有其他有毒杂质。
如果说有人吞入金制品导致死亡,死因不是金中毒,而是由于金制品通过机械性刺激等过程,导致消化道破裂、出血及发生其他并发症所致。
所谓的“金中毒”,是医学上的一种习惯称谓,指由含金的盐类化合物引起的中毒。例如治疗风湿性关节炎的含金药物金诺芬、硫代葡萄糖金、硫代苹果酸金钠等,以及电镀工人使用的氰化钾金等引起的药物中毒。
这些金盐与我们平时见到的金饰品并无关系,因此市民可以放心佩戴,但要防止小孩吞食。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构成抢劫罪。
而前天下午,我市召开打击“两抢”犯罪大会战新闻发布会,会上表示:我市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规定,一旦抢夺物品的价值超过500元,便直接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