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8日讯
举报党员、党组织有违法违纪行为,最怕的就是遭到对方打击报复,因此很多人不愿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但从纪检监察机关角度来说,实名举报便于核实情况,可以大大提高查办效率。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近日,我省出台《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昨天,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专门对新办法作了解读。
两种情况都属于实名举报
怎样才算是实名举报?《办法》明确了两种情况:凡是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属于实名举报。同时,如果举报时没有署真实姓名,但留下了确切的联系方式,比如电话号码和网址等,也算作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享有“优先权”
《办法》规定,对实名举报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和优先反馈办理结果。
具体来说,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实名举报件后,会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移送的实名举报件后,将在30天内决定是否进入案件检查程序。没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在60天内办结。如果情况复杂,经审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天,但必须告知举报人延期的理由。如果因为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办结,承办机关要书面说明理由,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备案。
当然,积极倡导和鼓励实名举报,并不意味着排斥匿名举报。对于反映真实情况,具有可查性,出于各种考虑没署实名的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也会受理并按规定处理。
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实名举报人最关心的,肯定是举报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好不好。《办法》在这方面专门作了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几个方面,比如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因为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必须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采取恰当的方式与实名举报人联系,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如果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不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没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奖励和宣传报道。
实名举报以物质奖励为主
实名举报有功的人,可以获得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
《办法》规定,凡是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如果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可以获得奖励:为国家、集体挽回(减少)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两万元以上的;使违纪者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消职务以上处分的;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并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
一般来说,奖励最高是两万元。但如果说是贡献特别重大,奖励金额还可以增加。
3月上旬,我省各地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将集中一周时间,受理群众举报。同时,推出预约举报:如果有重要线索或案情特殊,举报人可以通过信访举报部门预约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当面举报。
眼下,省纪委、监察厅很希望听听广大民众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办法》的全文,可以登录省纪委、监察厅网站(www.zjsj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