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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察厅: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浙江日报杭州2月27日讯(记者 余勤 通讯员 颜新文 郑建余) 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出台《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从3月上旬起,全省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分管负责人将集中一周时间接访,受理群众举报。同时推行预约举报,对有重要线索或案情特殊的,举报人可以通过信访举报部门预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当面举报。

  省纪委新闻发言人今天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办法》规定,凡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属于实名举报。如果举报虽然没有署真实姓名,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网址等,视为实名举报。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实名举报件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移送的实名举报件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案件检查程序;未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要在60日内办结。因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办结的,承办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备案。

  安全性和保密性是实名举报人最为关心的内容。《办法》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专门作出相关规定: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举报反映的问题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需要让被举报的单位、个人说明情况的,应转反映内容的摘抄件;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办法》规定: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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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于2009-03-05 11:25:18 就 省纪委、监察厅: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评论

  应当禁止


网友 于2009-03-05 11:25:16 就 省纪委、监察厅: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评论

  应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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