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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的学生11岁 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免予处罚

  事件回放:前天中午11:00左右,萧山×××第六完小的午饭时间。一个四年级男生,把从家里带来的农药倒进了一盆佐餐的酱丁里。因为农药气味刺鼻,马上被人发现,没有一个孩子吃到那盆酱丁。昨天上午,8个在医院留观一夜的孩子回校上课;昨天下午,那个放农药的孩子也回到学校上课。按校方领导昨晚的说法:本来就没有严重后果,今天都恢复正常了。一个小学生,为什么要这么做?昨天记者就此事又做了详细采访…… 【>>>详细内容】

  萧山警方说,因为这个学生今年才11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公安不能处罚他,只能让家长和老师加强对小孩的管教。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法律上规定的,一个人做违法的事情到什么年龄要承担这个责任。

  金道律师事务所魏勇强主任律师解释说:

  根据我国刑法,一般情况下,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16周岁是个界限,到16周岁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了。

  但是刑法也规定有8种罪,14—16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14周岁以下就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他造成多严重的后果,都不构成犯罪。

  而我们常说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这和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8周岁以下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不能处以死刑,否则不人道,而且在量刑上,跟成人是要区分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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