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6日讯
小区的房屋钥匙已领取但未入住,应当交全额物业管理费吗?附属的车库无产权,交物业管理费合理吗?相信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业主平时都在关心,这也往往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焦点。前天,就这两个问题,绍兴县一业主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拿回多交的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也不甘示弱,坚称自己收费是有理有据的。
今年27岁的小沈是绍兴县一所小学的教师。2005年10月16日,她花50多万元在柯桥万商路1096号购买了元垄清水苑3幢的一套商品房,2006年10月16日,她又花近16万元买了一个20平方米的车库,并与元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双方在协议第5条中约定:“乙方已领房未装修或未入住房屋、空置机动车位(车库)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年内由乙方按不少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70%向甲方缴纳,一年期满,由乙方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100%向甲方缴纳。”
但到了交物业管理费时,小沈却感到非常不解。小沈说,自己是2008年10月18日入住的,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她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全额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便不提供楼梯的智能防盗门钥匙。而更让小沈不能接受的是,物业公司对无产权的车库也要收物业管理费,在2007年和2008年两年间共收取了720元。“这显然是非法的。”小沈坚称,根据有关法律,征收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面积应当为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上所注明的面积。
小沈觉得自己的物业管理费多交了,她算了一下:物业公司应当退还给她2007年所交住宅房物业管理费974元的30%,外加无产权车库两年的物业管理费720元,共计1012.2元。
对于小沈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表示不能接受。物业方代表认为,自己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的,符合绍兴县建设和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有税务部门的发票作为凭证,因此不存在违法收取的问题。
“对于业主要求退还2007年所交住宅房物业管理费30%的请求我们不能满足,但我们可以作出让步,象征性地退还5元钱。另外,收取车库的物业管理费我们事先有合同约定,所以这项收费也是合情合理的。”物业方代表辩称。
因需要补充证据,在经历了1个小时的庭审后,绍兴县人民法院宣布闭庭择日再审。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记者向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铁旗作了咨询。申铁旗告诉记者,《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5条约定“一年内由乙方按不少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70%向甲方缴纳”中的“不少于”存在歧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原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物业公司应当退还30%的物业管理费。而对于无产权的车库是否该交物业管理费,申铁旗表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以约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