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地民工吴某顺利地从自己打工的船厂拿到了19052.9元的医药费。
原来,2008年11月27日下午3时许,吴某在舟山一船厂修阀时突然晕倒,被同事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吴某的左侧基底节区脑内血肿,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支付了29661.8元的医疗费,这使原本就经济拮据的家庭更加捉襟见肘。吴某的妻子多次与该船厂的负责人联系,希望能给予报销一些医疗费,但该船厂的负责人均以不是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实在没有办法了,今年1月8日,张某走进了市法律援助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患病、负伤时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吴某在这家船厂打工期间,船厂理应为在职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国家规定的保险,吴某在生病时依法享有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