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1日讯
最近,义乌某小区10号楼的住户收到物业公司催缴电梯费的通知。按往年,大伙直接交钱了事,可今年不知是谁说了一句:“住宅楼里开了一家公司,但电梯费要所有居民平摊,这不合理。”这下,10号楼的住户都不乐意了,不少住户打进本报热线85252000反映。
公司占用公共资源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这个高层住宅小区。据10号楼住户金先生介绍,往年他家分摊的电梯费不到100元,但今年要交140多元,最高层住户要分摊将近200元。“电梯主要是这家公司在用,而电梯费却要每家住户平摊,这不合理。如果物业不能协调此事,我们拒绝缴费。”楼里住户表示。
一位住户告诉记者,自从去年年底住宅楼里办了公司后,电梯经常很忙,一天下来,公司占用了电梯的大部分使用时间。住在702室的徐女士说:“今年我家要付161.5元电梯费,而对门这家公司也是同样的费用,他们使用电梯的次数比我家多多了。”住户们还反映,这家公司在住宅楼里做生意,进出人员不仅多而且杂,影响到住户的安全。
记者在7楼看到,这家公司门口没有挂牌,近200平方米的住宅被隔成数间办公室,几名业务员有的在操作电脑,有的在接电话。一名业务员告诉记者:“平时来公司的主要是谈业务或送快递的人,公司生意还不错。”记者就分摊电费一事电话询问了该公司负责人黄先生,他表示已经知道住户的意见,正与物业公司和住户代表协商解决办法。
正与住户和公司沟通
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助理胡女士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梯使用的人多、频率高,势必大量增加电梯费,而这笔费用是由住户按照楼层系数分摊的。住宅楼内开了家公司,平时访客、货物运输不仅耗费了大量电费,而且让其他住户使用起来不方便,住户觉得平摊费用不合理,物业公司对此表示理解。她说:“这家公司有营业执照,我们不可能直接把他们赶走,只有协调。”目前,物业公司已就此事与住户代表、公司负责人展开协调。
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
在采访中,有住户提出疑问,住宅楼是用来住人的,怎么能改变用途当做经营性用房呢?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忠。他表示,《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早在2006年10月开始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有类似规定,不得将居民住宅改做商业用房。”张文忠认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企业办公场地进驻住宅楼,即使双方可以协调一致,企业也要报工商、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因此,他建议业主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