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2日讯
“这种事情电影里经常有的,讲给别人听,这样就是犯罪了啊?”22岁的孙志龙,昨天站在西湖区法院的被告席上,耷拉着脑袋。他被检察机关指控,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同站在被告席上的还有孙国民和葛晓骏,两人的罪名是抢劫罪。三个年轻小伙,年龄相仿,住得也很近,从小就玩在一起。
2008年2月8日(农历大年初二),孙志龙、孙国民和另外几个朋友,揣上压岁钱去赌博。到了晚上11时许,带去的几千块钱已经输个精光。回家的路上,大家心情都不好,一路不语。
“钱输光了,去抢么好了。”孙志龙打破沉默,“最好选择单身背包的女人,一直跟着到暗处,要从背后抢,抢的时候要戴帽子,省得被人发现。”孙志龙说得很详细,其他人听后连连点头。
不过当晚天气不好,也没准备好作案的车,只好放弃抢劫的念头。第二天,孙国民和葛晓骏赌博又输钱了,想起前晚孙志龙教的招,准备动手实施。
2月10日凌晨零时许,孙国民和葛晓骏伙同另外三人(均未成年,另案处理,孙志龙并未参与),尾随一男二女到了美院象山校区附近大马路上,劫得其中一名被害人拎包一只。
昨天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三人全部承认。
孙志龙的行为为什么不是教唆犯罪?
公诉人说,如孙在传授犯罪方法后,立马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孙不参与),将定性为抢劫罪中的教唆犯;
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相隔一段时间(就此案而言,隔了一天),孙即被定性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另外两罪在量刑上也有区别:教唆犯罪,量刑将轻于同案犯的抢劫罪;反之,传授犯罪方法,量刑将重于同案犯的抢劫罪。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