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平阳花季少女坠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周某、温某、黄某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平阳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和一年二个月。
2008年5月15日凌晨2时多,15岁的少女郑某全身赤裸,从平阳县水头镇鸿雁宾馆四楼坠落。3名少女随即从宾馆出来,将她抬上三轮车送至医院。经抢救,郑某保住了性命,但摔成重伤,且坠楼前身上有多处条状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4日晚,周某与被害人郑某上网聊天,可是郑某却不回信息。周某气愤之下,便向温某、黄某提议殴打郑某。温、黄二人表示同意。当晚9时许,周某、温某、黄某来到平阳县水头镇恒盛宾馆,找到郑某,以其欺骗自己等为由,用巴掌、竹条殴打并脚踢郑某。随后,三人又强行将郑某带至水头镇金洋宾馆503房间,要其陪周某男友的朋友睡觉,未遂。
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周某三人将郑某带到水头镇鸿雁宾馆四楼409房间,因周某的殴打行为受到了其男友的责怪,周某便又迁怒于郑某,用皮带、浴巾抽打以及用电话本、拳脚殴打郑某,并强令郑某脱光衣裤,用手机拍摄裸照。不仅如此,周某还用开水烫郑某的胸部,温某则骑坐在郑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2时30分许,郑某因不堪忍受及害怕继续受到三人的殴打和折磨,趁隙爬窗想进行呼救,却不慎坠楼,摔成了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温某、黄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为逃避受继续伤害而摔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重伤后果非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直接所致,且被告人周某、黄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温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中被告人黄某还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最后判决三少女的监护人赔偿郑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3782.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