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3月23日起,交警将对温州市中心城区的人民路-黎明路、府前街-小南路、飞霞南路、江滨路-百里路、锦绣路、车站大道等“三纵三横”主干道和机场大道、南塘大道两大进城口实施严管重罚,下面七种违法停车行为一律予以拖车处理:
一、交叉路口以及距路口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二、斑马线上停车的;
三、公交汽车站以及距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四、无牌车辆停车的;
五、外地牌照车辆停车的;
六、在禁止停车标志下停车的;
七、车辆停放不规范的。
出于人性化执法的考虑,市交警支队还规定,在拖车时,驾驶员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交警会对驾驶员的违法停车行为现场予以处罚后放行车辆,需要指出的是,经交警查询发现是属于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车辆或者交通违法记录次数十次(包括十次)以上未处理的车辆,仍然一律予以拖车。拖车后,车主或驾驶人一律要将被拖车辆的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才可放行。目前,我市交警部门通过科技手段与交警现场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全面扫描和重点监控,并通过民警对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商家、住户进行规范停车教育的方式,提醒广大驾驶员依法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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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