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来自浙江天台的江飞(化名)因为盗窃被海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这是海曙法院判处的第17例外地人刑事被告缓刑案件。海曙法院对外地犯罪嫌疑人适用轻缓刑的改革开始于去年上半年,目前已收到显著效果。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地域操作困难,海曙法院的举措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海曙区法院主管刑事的院长助理张丹丹称,以缓刑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可以给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很多漏洞。根据规定,缓刑考验期内,需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罪犯是否遵纪守法。如不具备相应的监改条件,缺乏相应的考察组织,就不适用缓刑。由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在犯罪地没有户籍,受监改条件的限制,因此这样的规定一般只适用本地人,客观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内外有别”。曾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外地人没有合适的监改条件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由户籍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问题造成的。
外地人犯罪与本地人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别主要在是否适用缓刑上。外地人常没有固定的职业、住所,缓刑期间的考察难以实施,换句话说,判了缓刑跑了怎么办?因此法院适用缓刑有顾虑。而本地人就好办多了,社区、派出所、亲属都可以负起监管责任。可现实情况是,宁波的外来人口越来越多,海曙法院每年办理的刑事案件,外地被告人占90%以上。
去年上半年开始,海曙法院开始尝试“破冰”。张丹丹说,按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被告原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及亲属如果愿意负起监管责任,并且和法院形成联动监督机制,那一切就可迎刃而解。
去年8月份,来自湖北嘉鱼县的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但有从轻处理情节。于是,法院派人到湖北进行调查,和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及亲属进行了沟通,对方同意担任张某的监管人,对张某进行缓刑监管。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张某目前改造情况良好,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是外地人,在宁波又没有熟人。没想到,法院会让我回老家改造。我一定珍惜,把自己改造好。”
张丹丹说,在实际操作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对外地刑事被告适用轻缓刑罚措施。一是犯罪事实单一、清楚,属初犯、偶犯;二是犯罪性质、情节轻微;三是有真诚悔罪表现;四是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需赔偿的数额不大;五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监管人;六是在宁波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并有相应的人和单位愿意进行监管。
宁波大学刑法学博士杨杰辉认为,刑事领域的同罪同罚待遇问题举足轻重,不仅事关民生,更体现了一个社会整体的进步。试想,如果外来人与宁波人同样的罪行却遭遇不同处理,那么,司法平等如何体现?因此,海曙法院“同罪同罚”的改革,是一项很有现实意义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