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入户抢劫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在量刑上比一般的抢劫要高一档,至少判10年有期徒刑。31岁的四川人寇某与人合伙以租房为名,抢劫了带他们去看房的人,那么这到底算不算“入户抢劫”?昨天,海曙法院宣判寇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去年11月26日下午,寇某在一家网吧上网时,看到了网上有很多房屋出租的信息。他对老乡李某讲,不如以租房为名义趁机抢劫房东。两人从网上摘录下了20多个出租房房东的电话号码,选定了海曙新典路的一户姓陈的房东准备下手。
次日上午,寇某和李某打电话给陈某,说他要租房,想先去看看房。陈某委托嫂子殷某带他们去看房子。下午3点左右,在那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寇某和李某将殷某捆绑起来,抢走15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一个星期后,寇某被抓获,李某目前仍在逃。
3月11日下午,海曙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寇某伙同李某经事先预谋,以要租房为名进入新典路的那套房子,在房间内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要求依照刑法第263条予以惩处。
庭审中,寇某没有请辩护律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并不是“入户抢劫”。按他的理解,“户”应该是一家人居住的地方,自己强行进入才能定为入户抢劫,而他和李某是由房东的委托人带入房内的,而且房子那时并没有人居住,他们只是把抢劫的地点选在了房子里。
昨天上午,法院经审理认为寇某犯抢劫罪成立,但也采信了他的辩解意见,因为他们作案时的房子并不是供被害人家庭生活的住所,因此检察机关指控入户抢劫不当。据此,法院以寇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承办法官王凤国告诉记者,尽管法律界对“入户抢劫”的“入户”特别是“户”的理解多有争论,但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其专门作出了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在此案中,寇某与同伙李某虽然是进了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东陈某的房子,但这个房子并不是供被害人殷某家庭生活的,他们对殷某实施抢劫只是把抢劫的地点选在了房子里,这就相当于他们把被害人诱骗到无人的山上等偏僻处实施抢劫。即使他们抢劫的对象是房东陈某本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在房子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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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