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5日讯
银行卡一直在身边,但卡里的18.8万元却被人在异地取走了。永康人吕女士一肚子的火,她告了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前天,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信用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吕女士和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
去年7月18日,吕女士收到短信提醒,称她在金华某银行取了18.8万元。
吕女士开始还以为遭遇骗局,很谨慎地没打电话去问怎么回事,而是直接跑到银行。没想到一查,钱果真少了。她赶紧报案。
调查发现,有陌生人用复制的信用卡和身份证,取走了吕女士卡上的钱。
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吕女士仔细回忆了一番。记忆闪回2007年11月,当时,一名自称叫陈志杰的人打电话给吕女士,称他在福建开公司,要订购一批货。
吕女士要他先付订金,陈志杰就问她信用卡账号和个人身份证号码。吕女士告诉了陈志杰,没过多久,陈说钱已通过香港某银行汇出。
可吕女士一查,钱没到,再打电话过去问,陈志杰说他也不清楚,叫吕女士打一个电话查询一下。
吕女士接通电话,语音提示是“中国银联香港查询公司”,她按提示输入了账号和密码。之后钱没到账,生意也没做成,但吕女士也没往心里去。
“肯定就是那次被骗子套去了信息!”但吕女士觉得银行有很大责任,没识别信用卡真伪,就把钱给了陌生人,应该赔偿她。
而银行认为,已按章程履行了审核义务,未发现异常情况。吕女士没妥善保管好密码等信息,被他人冒领,责任应该由她自己承担。
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均有过失。吕女士把密码泄露给别人,致使信用卡被人伪造;而银行作为信用卡设定人,应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目前看来,技术手段仍存在瑕疵,安全性能尚不够完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大额现金支取,应对取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而银行未全面配备图文终端核查系统,也要承担一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