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里又一起蚊子扳倒大象的案例:这回栽倒的是全国最大的音像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胜诉的是台州一对80后小夫妻开的光盘行,叫“中凯光盘行”。看到这里,很多人都明白了,问题就出在“中凯”两个字上。
双方规模上相差悬殊,但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80后小夫妻更胜一筹。早在1996年开店的时候经受让获得了“中凯”商标。别看店小,他们的经营范围与1998年成立的广东中凯有部分重合:经营光盘。
广东中凯成立后,发行了《亮剑》《金枝玉孽》《无极》《无间道》等,这些大片的外包装上频频出现“中凯文化”、“中凯大电影”、“中凯电视剧”等文字标识。
今年1月,台州光盘行告了广东中凯,同时被列为被告的还有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因为其销售的音像制品有相当一部分是广东中凯出品。诉由为:商标侵权。
前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广东方在对“中凯”两字的使用上,已经类似于台州小夫妻的注册商标;商标的根本作用就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而随着这几年广东中凯的业务扩大,消费者一看到“中凯”就认为是广东中凯。这侵犯了台州中凯的商标专用权。
判决结果对广东中凯来说相当“残酷”,以后中凯所有的音像制品、广告、网站等载体上都不能再出现“中凯”标识,并赔偿30万元,消除影响。新华书店的相关商品一律下架。
原告方代理律师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的徐敏说,这个判决结果一旦生效,将在全国市场产生连锁反应,其他地区的新华书店等如果还在销售标有“中凯文化”等字样的音像制品都将面临侵权之诉。
其实,对于这个商标“巧合”的问题,广东中凯并非从未察觉,早在2007年4月24日它曾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台州中凯商标,但是在去年3月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
问题就在于被驳回后,广东中凯仍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