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杭州市政法委召开打击“两抢”犯罪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叶明作重要讲话,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杭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柯良栋主持会议。
杭州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郑贤胜通报了前一阶段杭州市打击“两抢”犯罪大会战的情况。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杭州市共破“两抢”案件551起(含年前案件),其中破获本市当年案件295起,刑拘“两抢”犯罪嫌疑人362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443名,抓获归案“两抢”逃犯159名,追缴赃款赃物总价值20万余元。
2月12日大会战以来,破获“两抢”案件304起,刑拘“两抢”犯罪嫌疑人373名。
叶明指出,当前全市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侵财型犯罪量大面广,特别是抢劫、抢夺犯罪逐渐突出,已成为影响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叶明说,打击“两抢”犯罪,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搜集证据,确保办案质量,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依法做到快诉、快判。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特别是对有黑恶势力背景的“两抢”案件,要从严打击,决不手软。
同时,要通过公布奖励办法,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电子邮箱等方式,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检举揭发犯罪分子,努力形成一场打击“两抢”犯罪的人民战争。
警方表示,在打击“两抢”工作中,民警要依法使用、敢于使用、善于使用武器警械,特别是面对持凶器作案和暴力抗法的“两抢”犯罪嫌疑人,要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果断使用武器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条规定:
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七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