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顺县人民法院4月17日对平阳县原副县长曹高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上缴国库。
今年55岁的曹高林1993年至2004年先后任平阳县昆阳镇镇长、平阳县副县长、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4年12月辞职退休后,任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
经理。他利用其担任平阳县副县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元、购物券5000元和中华香烟若干条。 2008年11月11日被立案侦查,一星期后被逮捕,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于2008年11月26日提起公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平阳县水头皮革基地污水集中处理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施某所挂靠的平阳县建设市政工程处因不具备土建资质无法参加投标。施某遂通过时任水头镇镇长兼水头制革污水处理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的张某,送给当时的分管副县长、水头制革污水处理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曹高林人民币5万元和中华香烟若干条,曹高林予以收受。在曹高林的帮助下,平阳县建设市政工程处顺利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并成为该项目第一标段工程中标人。
曹高林担任平阳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施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温州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水头“江山花园”项目,在土地功能改变及有关土地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关照。2001年、2002年、2003年春节,施某为表示感谢,先后三次通过张某或与张某一起,以拜年的方式到曹高林家中送上共计人民币6万元和软壳中华香烟若干条,曹高林均予以收受。因对朱某改造扩建鳌江水果市场土地功能转变及该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关照,朱某为表示感谢,于2001年正月送给曹高林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超市购物券。曹高林予以收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高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