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子,两种裁决
这个案子,建议所有的司机都来看看,很有启发。
最主要一个原因,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和保险公司作出的裁决不一样。
案子很简单,前年,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下的一辆出租车,在登云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登云路桥桥面时,车头撞向隔离带边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田女士。田女士最终没能抢救过来。
司机卜俊杰当时打了120,便离开了现场。随后在交警那做的笔录都是叫他的老乡宣先生去的。后来,卜俊杰主动投案,承认了当天撞人的经过。
2007年11月5日,拱墅区法院判令杭州长运运输公司赔偿死者49万余元;同年11月29日,卜俊杰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此案里,卜师傅虽然吃了刑事判决,蹲了一年牢,但是在刑事判决书中却没有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也就是说卜师傅的“离开现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逃逸。
长运公司在2006年10月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单,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50万元。可吃了官司之后,长运公司拿着判决书去问保险公司要钱,却要不到一分钱。保险公司给的理由就是:司机逃逸了。
肇事逃逸的概念
肇事逃逸,一个名词放在不同的领域,居然有不一样的解释。这很令人困惑。
肇事逃逸,按普通人理解,就是按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读,应该就是“引起事故,逃跑”。
肇事逃逸,按大地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在法庭上的解释,就是没有“保护现场,救治伤员”。
肇事逃逸,按刑法的解释: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这三者本身已经有明显不同了。当然,应该以刑法的解释为准。
保险公司的“字典”
昨天,因为保险公司不赔,所以上城法院开了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大地保险指着合同上的规定对肇事逃逸作出内涵上的解释:保单中第六条第六款的逃逸是指没有做到“保护现场,救治伤员”。
保险公司认为,仅仅打个电话叫120来救伤员,自己却跑掉了,这个还构不成“救治伤员”。司机至少得留在事发现场,而不能在一通电话之后对倒在地上的伤员不问不管,顾自离开。
按照保险公司的字典里8个字的解释,没有直接提到驾驶员必须在现场,打120算不算救治伤员,这个争论有得搞。当然,这个案子昨天没有判。
建议保险公司出个量化解读细则
那么,司机怎样才不算逃逸,不算逃离现场,就又牵涉另一个概念的问题。就是“现场”,比如,离现场多少米算是在现场,待多久算是在现场,也需要细化解读。比如前几天也发生过一个案子,司机在自家楼下撞了电信设备的盒子,因为发生在凌晨三点多,所以直接上楼睡觉去了,也被保险公司说是肇事逃逸,那按司机的说法,他睡觉的地方离现场距离不过五六米,非得在现场那个撞击点傻站到天亮,连个厕所都不上,才算不逃逸?
而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就一个词:肇事逃逸。再加上一句解释:没有“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司机在被拒绝理赔时,闻此往往不知所措。对此,面对越来越多的类似“解释权”的争议,最近已经有律师建议,保险公司出一个量化的有可操作性解读细则,可以避免很多争议和类似理赔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