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2日讯
昨天下午,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我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
一、五费合征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未纳入五费合征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0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0元60%的,按6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0元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8%,新单位缴费比例待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6%,单位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2%至2.4%;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
二、根据《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66元的80%确定为1973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66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2%,个人缴费比例4%。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0元确定,缴费比例为8%。
五、农民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0元确定,缴费比例为2%。
六、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缴纳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在职人员每人每月9元。
七、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标准为30000元。
八、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标准为20220元;抗战前参加革命的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标准为16176元。
上述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