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30日讯
开奔驰轿车,却拒不履行债务,结果自己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4月28日,临海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行君有期徒刑2年。这一判决让张行君本人和他的亲属以及旁听者都不曾料到。据了解,临海法院对“老赖”张行君判处实刑,这在全国并不多见。
“老赖”举债近300万
今年47岁的张行君,系临海市大田街道人。经法院审理查明,张行君与谢某股东权纠纷一案由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由张行君支付谢某利息损失151.935万元,并负担诉讼费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台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同年2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将该案于2008年9月10日移送临海法院执行。另外,张行君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海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判决,由张行君归还魏某借款本金112万元并支付其中56万元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3235元。张行君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维持原判。该案在临海法院审理期间,魏某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临海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张行君与郝某共同共有的并以郝某名义登记的,坐落在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1458弄139号的房产中张行君所有的份额(保全价值150万元),并将该裁定书经邮寄送达张行君、郝某及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该判决生效后,临海法院于2008年6月2日立案执行,同年6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
为赖债,隐瞒、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
在临海法院执行期间,张行君于2008年10月将其所有的奔驰轿车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并签订了所谓的转让协议,协议中写明“100万元另扣除银行本车抵押贷款50万元和利息及转户的一切税费,在转户前归还车抵押贷款50万元和利息”。该车至2009年3月3日尚未转户。2008年10月9日、12日,由周某代张行君汇入临海法院执行账户执行款共40万元。
2008年5月12日,张行君为借款人周某作担保人(以上述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与赣州市商业银行健康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09年5月16日止。该50万元借款至2009年3月3日尚未归还。
2008年6月26日,郝某以张行君没有支付房款为由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确认其与张行君于2007年3月10日共同以346万元向他人购买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1458弄139号房屋为其一人所有。2008年8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张行君及郝某在法庭上均隐瞒了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2008年8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了“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1458弄139号房屋归郝某一人所有”的判决。
另查明,在张行君妹妹张某借记卡的往来款项中有2笔共计99万元系张行君于2007年2月10日、11日两次通过江西省中国银行大余支行转账存入;还有一笔355万元系张某的丈夫刘某于2007年3月7日通过江西省中国银行大余支行转账存入。
又查明,张行君还拥有江西省大余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75%的股权。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行君对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发出执行通知后,擅自将自己的巨额财产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给他人借款作担保,同时又将该车以100万元变卖,仅将40万元汇入法院。另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张行君与郝某所谓共同购买的上海房屋,系张行君与其妹妹张某、妹夫刘某共同出资,郝某没有出资。郝某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供的张行君与郝某签订的所谓“协议书”的内容是虚假的,张行君有财产不执行法院判决,并隐瞒了该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事实。综上,被告人张行君在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隐瞒、转移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