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18日讯(通讯员 郁菊红)5月5日,姚某如往常把搅拌好的水泥递送给在高处干活的工友,不料在登上第四阶梯时,梯子突然断裂,致使姚某从高处跌落受伤,造成九级伤残。
姚某称自己是土师傅冯某雇佣的小工,这次是按冯某的指示为王某搭建、修缮简易棚。他认为,因土师傅冯某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工用具安全,使其遭受人身损害,房东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冯某没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上的过失,而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有安全隐患的工作用具,致使其受伤,二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冯某、王某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06 985.45元。
近日,海盐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某承揽了被告王某家的简易棚搭建、修缮工程,并雇佣了姚某等五、六人,由冯某去包活过来做,完工后,工钱由冯某结算后发放。2008年5月5日下午,姚某与工友祝付明按照冯某的指示为王某家搭建、修缮简易棚。在修缮简易棚的工作中,工友祝付明负责泥工活,姚某负责供应水泥等辅助性工作。四时左右,姚某搅拌好水泥后,在向高处干活的祝付明递送水泥的过程中跌落受伤。经鉴定,姚某的损伤属九级伤残。治疗期间冯某已支付3000元,王某已支付10000元。
被告冯某答辩称,原告的受伤与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应当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原告姚某不是被告冯某雇佣的小工;二、原告姚某与被告冯某同时受雇于被告王某。三、姚某等工友都是为王某提供劳务,由王某按点工方式支付报酬;四、冯某只是受雇于王某,并没有承揽承包其简易棚的搭建工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冯某的请求。
被告王某答辩称,竹梯是原告等人干活时自己拿的,不是被告王某主动提供,被告王某不存在选任不当,也没有主动提供存有安全隐患的工作用具,因此,被告王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海盐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过错。故判令姚某的损失由冯某承担70%,由王某承担15%。除已支付的,还应分别赔偿给姚某80772.57元和7951.27元。
当前,为降低成本、习惯影响等因素,农民建房多数承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土师傅”,而他们往往缺乏安全意识、操作程序不规范、案例预防措施不到位,一旦施工人员受伤,房东也免不了责。因此建议农民在自建房时一定要选择有法定资质的施工队施工。在施工时,加强安全保护措施,如搭建防护网、进出工地戴安全帽等,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