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昨天判了:他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一定关系,肇事者要承担四成损失
出了车祸,辗转治疗一年后突然死亡。死者家属说死亡和车祸有关,而肇事方却说没关系。肇事方到底要不要赔呢?昨天,萧山区人民法院有了结论:肇事方雇主孙彤、车主徐清以及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四成死亡后损失。
一年五次转院,最终不治身亡
2007年4月8日,朱钱无证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从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由西往东驶往合兴村,途经党农线5.6公里的四岔路口,与由南往北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撞。轿车是彭凯开的,车子是向徐清(彭凯雇主孙彤的朋友)借用的。
朱钱受伤,在萧山中医院进行了“右小腿清创+右胫腓骨切复内固定”等治疗,并先后三次因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术后伴感染分别在富阳中医骨病医院、上海市徐汇区枫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
去年5月10日,朱钱再次入住萧山中医院进行“右胫腓骨内固定拆除+清创”。6月4日出院。可是7月5日,朱钱突然高热、昏迷,入住浙医一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朱钱家人向驾驶员和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36万。
死亡原因各执其辞
死亡和车祸有关系吗?一年之后的意外,肇事方也要承担责任吗?因为没有做尸体解剖,两方对死因自说自话,争执不下。
原告当然觉得这和车祸有着密切关系。雇主孙彤、车主徐清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朱钱负事故主要过错责任,彭凯负事故次要过错责任,但对朱钱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疑问。
保险公司则辩称,朱钱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胫腓骨骨折,一年后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被告四成责任
审理后,法院认为车祸造成朱钱死亡相隔一年多,其间朱钱曾多家医院诊治,尽管其死亡后未作尸体解剖,死因难以确认,但结合朱钱的病历资料记载及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专家会诊认为:朱钱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一定关系。所以对朱钱死亡后的损失酌情认定40%。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63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雇主孙彤转承雇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5190.3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车主徐清对孙彤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以上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