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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次性减员20人以上要启动裁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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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6月01日讯  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尽可能避免裁减人员,稳定职工队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昨日下发的《关于稳定我市企业劳动关系规范企业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企业经采取各种稳定职工就业岗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且裁员20人以上或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依法拟订裁员预案并进入相关程序,依法操作。

  四种情况可以裁员

  根据四部门拟定的《企业裁员操作指引》,企业在确定实施裁员前,要自我确认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裁员:1、本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指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已持续两个月以上,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处于离岗休息状态在两个月以上);3、本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已经与职工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依然需要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法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前应先拟订预案

  企业在确定符合裁员情形后,首先要拟订裁员预案。对本企业职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包括职工总数、用工性质、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本单位工作年限、家庭经济情况、健康状况、目前工资等情况;初步确定裁员对象和人数、优先留用对象和人数;对裁员所需支付的经济成本进行测算,并确保资金到位;对裁员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企业、员工、社会等方面)进行充分评估,依法科学确定启动裁员程序的时机和实施步骤。

  必须听取工会员工意见

  企业在完成裁员前准备工作后,方可启动裁员程序。首先要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对裁员预案的意见,同时也可直接召开职工大会听取意见。会议日期应当安排在职工被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30天前,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职工到会。经充分听取意见,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采取平等协商等方式,共同认真修改完善,正式确定裁员方案。

  裁员方案正式实施前,企业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准备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裁员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企业应当认真研究,逐一解决并作出书面反馈。

  职工大会召开30天后方可裁员

  在全体职工大会召开之日起满30天后且全面完成上述程序的企业,可以正式实施裁员方案。企业应对被裁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企业应一次性结清被裁减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在被裁减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企业应一次性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还要按规定支付相关法定费用(如伤残补助、抚恤金等);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企业应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终止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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