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1日讯
鉴于近期市区有不少人提出有关普通住房买卖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申领等方面的问题,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一些纳税人不清楚或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作了解答和明确。
根据我市规定,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一些房产买卖纳税人对此还不是很清楚。
财政和地税部门表示,自2008年11月14日起,金华市区个人换购住房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前后1年内”时间,根据个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契税完税日期、已备案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三者最短的间隔期限计算确定。2008年11月14日之前换购住房“前后1年内”时间的界定,依据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契税完税日期计算确定。
有纳税人咨询,个人出售住房,领取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补贴款后,在1年内换购住房,是否可以申请享受退税政策?现在明确,可以申请享受退税政策,但应首先退还已领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款,再凭银行现金缴款单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退税手续。
财政、地税部门还明确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申领财政补贴:一是个人在2008年11月14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保证金,按规定到原征收机关(或房地产交易所)换开完税凭证后申领个人所得税补贴款;二是在2008年11月1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买卖个人自建普通住房,也可以申领税收财政补贴;三是在2008年11月1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被拆迁个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拆迁安置房,也可以申领契税财政补贴。
此外,个人取得抵债普通住房或通过拍卖购买普通住房,在2008年11月1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可以申领税收财政补贴,但如果不能提供债务人、委托拍卖人委托领取税收补贴公证书的,买受人不能直接申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