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1日讯
进口食品如果没有中文标签就是违法;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可以要求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举报投诉问题食品各部门不得有推诿;食品免检将成为历史名词……
从今天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新法将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新变化?昨天,记者采访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的负责人,对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明确职责 杜绝推诿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该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市食安委解读:消费者有时并不清楚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各个部门之间会相互扯皮、推诿。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各个部门的分工:农业部门管源头,质检部门管食品生产,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餐饮消费,卫生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相应的,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就找哪个监管部门。另外,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就是说属于本部门的事,就得积极解决;不是本部门的事,也要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其他部门解决。
明明白白买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市食安委解读:很多年轻人对进口食品感兴趣,也一直将外文标签作为炫耀。
其实,进口食品要有正式的中文标签(须标注国外的原产地和国内的代理商);批量进口后分装的葡萄酒还须注明入境后的灌装地。如果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或标示不全,属于违法的问题食品,不能上市销售。这个规定,可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买进口食品。
“特仑苏事件”有了判定标准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市食安委解读: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同时也可能带来危害。食品添加剂也成为广大市民最关注的事情之一,之前出现的苏丹红、孔雀绿、三聚氰胺等添加剂,让市民谈“剂”色变。
新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而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如蒙牛的“特仑苏事件”就是最典型的。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市食安委解读: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现在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不少都是免检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为此,新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卖问题食品以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市食安委解读:这是《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个亮点,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前《消法》规定是一赔二,现在是一赔十,力度更大,而且是从法律的高度上进行了保障。同时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先承担消费者的赔偿,后缴纳罚款、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