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4日讯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我省1800万流动人口从此将告别“暂住时代”,步入了“居住时代”。
从“暂住”到“居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同样表明,政府对流动人口将从以前的管理为主转变为管理与服务并重。
办居住证禁收任何费用
根据《条例》,《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浙江省居住证》的有效期为9年,两个证件全省范围内均有效。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并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发给流动人口《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未满16周岁、拟居住30日以下的自愿决定是否办证。
针对一些网民和地方反映,部分地方存在“搭车”收费、借机收费问题,要求明确给予禁止。为此,《条例》在规定办证不得收取费用的基础上,强调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这还是我省立法中第一次采纳网民的意见。
流动人口租屋三日内要上报
今年10月1日,《条例》施行后,流动人口已办理的《暂住证》有效期内继续可以使用。
根据《条例》,用人单位在招用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中介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流动人员的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
否则,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的人数,处以每人100元的罚款,这等于强化了房东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同时,对于非法扣押居住证者,公安部门可处每证1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