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6月3日讯(记者 廖小清) 今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流动人口新政从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浙江流动人口将告别14年的“暂住时代”,步入了“居住时代”。
从“暂住”到“居住”走了14年
1995年,浙江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7月进行了修改。
2009年4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09年6月3日,《条例》正式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后,浙江1800多万流动人口将可以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告别用了14年的暂住证。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规划
“以前对流动人口主要以管理为主,今后既要管理又要做好相应的服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以及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居住证有效期9年 办证禁收任何费用
根据《条例》,《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浙江省居住证》的有效期为9年,两个证件全省范围内均有效。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并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发给流动人口《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未满16周岁、拟居住30日以下的自愿决定是否办证。
针对一些网民和地方反映,部分地方存在‘搭车’收费、借机收费问题,要求明确给予禁止。为此,《条例》在规定办证不得收取费用的基地上,强调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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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居住证持人可申请转常住户口
《条例》一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网友提出,是否能参照外省做法,对持居住证达到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允许其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
经讨论研究,《条例》新增加一条:《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根据《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为: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今年10月1日,《条例》施行后,流动人口已办理的《暂住证》有效期内继续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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